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醫療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健保卡正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 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 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 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 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2061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看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1,200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500元(僅補助超過3萬元或5萬元部份),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3. 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累計不足24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 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 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 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1、337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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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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