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俗稱「醫療費補助」,是地方政府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經濟困難家庭,協助其負擔醫療自付費用的社會福利措施。各縣市細節略有差異,以下以台中市、高雄市、新北市等主要規範為例,彙整申請資格、補助標準、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
列冊中低收入戶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領有特殊境遇家庭、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符合各地政府規定(如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5~2.5倍等)
以台中市、高雄市、桃園市為例:
| 補助對象 | 補助條件與比例 | 年度上限 |
|---|---|---|
| 低收入戶 | 醫療自付費用全額補助 | 15萬~30萬元 |
| 中低收入戶 | 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累計達2~3萬元,補助80% | 6萬~30萬元 |
| 其他經濟弱勢者 | 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累計達5萬元,補助70% | 15萬~20萬元 |
不列入補助:已獲保險、民間單位、個人贈與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部分,不予補助
不補助項目:掛號費、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指定病房費、健保給付項目選擇自費等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健保不給付之必要醫療項目
部分縣市可補助住院看護費(有每日及年度上限)
提出申請:於出院、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備妥文件:
申請表
低/中低收入戶或相關福利資格證明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診斷證明書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身分或財力證明
審查撥款: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審查通過後撥款至申請人帳戶
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有上限(依縣市規定,約6萬~30萬元)
不可重複領取同一醫療費用之其他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
部分縣市針對特殊個案(如生活陷困、家庭重大變故)經社工訪視評估後,可酌情補助
申請期限通常為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逾期不受理
| 縣市 | 低收入戶年度上限 | 中低收入戶年度上限 | 其他經濟弱勢年度上限 | 備註 |
|---|---|---|---|---|
| 台中市 | 15萬元 | 15萬元 | 15萬元 | 補助比例70%~100% |
| 高雄市 | 15萬元 | 6萬元 | — | 看護費另有每日上限 |
| 桃園市 | 30萬元 | 30萬元 | 20萬元 | |
| 新北市 | 依實際審核 | 依實際審核 | 依實際審核 | 需經區公所、社會局審查 |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能有效減輕弱勢家庭醫療負擔。建議民眾如符合資格,於醫療行為後3個月內備齊文件,洽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如有特殊困難或不明之處,可諮詢社會局或社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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