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喪葬補助是政府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在家屬過世時,能順利辦理殮葬事宜而提供的經濟協助。補助標準、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會依各縣市規定略有差異,以下為全台常見規範彙整:
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為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申請人資格:多數縣市以三親等內親屬為主,若無親屬,則實際辦理殮葬者、里長或安置機構亦可申請。
台北市:親屬辦理者補助40,000元,無親屬由他人辦理則補助25,000元。
花蓮縣、台中市、新竹市等多數縣市:以實支實付為原則,最高補助30,000元。
嘉義市:依低收入戶等級分為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部分縣市:若由安置機構辦理,最高補助40,000元。
多數縣市規定應於死亡事實發生後2至3個月內提出申請。
花蓮縣須於60日內申請。
備妥文件(依各地規定略有不同):
申請書及切結書
死亡證明書或已完成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
喪葬費用收據或發票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若無親屬,需附相關切結書及收據正本
提出申請:
於申請期限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局或殯葬管理處提出。
審核與撥款: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帳戶。
不可重複申領:同一死亡案件不得同時申領其他政府喪葬補助。
多人申請時:需協議一人為代表,否則視為放棄資格。
金額以實支實付為原則:若實際支出低於補助上限,則以實際金額為準。
| 縣市 | 補助金額上限 | 申請期限 | 受理單位 |
|---|---|---|---|
| 台北市 | 40,000元(親屬) | 3個月內 | 社會局/殯葬處 |
| 花蓮縣 | 30,000元 | 60日內 | 戶籍地公所 |
| 台中市 | 30,000元 | 3個月內 | 戶籍地公所 |
| 新竹市 | 30,000元 | 3個月內 | 戶籍地公所 |
| 嘉義市 | 10,000~15,000元 | 3個月內 | 戶籍地公所 |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是協助弱勢家庭減輕殮葬負擔的重要福利。申請時請留意各縣市規定的補助金額、申請期限與應備文件,並於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或社會局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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