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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全指南

面對親人過世,繼承人除了直接繼承遺產(含債務)之外,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這兩種方式能有效避免因不明債務而影響自身權益。以下整理台灣現行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定義、流程、文件、時限與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和債務的繼承權。辦理後,既不取得任何遺產,也不需負擔任何債務,與該遺產無涉。

適用情境

  • 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繼承恐造成財務負擔。

  • 不希望牽涉遺產分配、債務清償等事宜。

辦理時限

  • 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 若前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後順位繼承人自知悉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

應備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需簽名蓋章,可參考法院範例)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未註明死亡,需附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拋棄人印鑑證明、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通知書及通知收據(證明已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 未成年人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相關證明

  • 申辦費用:每案約新台幣1,000元

辦理流程

  1. 準備上述文件。

  2. 親自或委託他人(附授權書)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提出申請,可親送或掛號郵寄。

  3. 法院審查後核發「准予備查」公文。

  4. 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新繼承人的對象(如存證信函、雙掛號等)。

注意事項

  • 拋棄繼承不可部分拋棄,必須對全部遺產與債務一併放棄。

  • 拋棄繼承後,下一順位繼承人才能取得繼承權,需逐一辦理。

  • 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限定繼承

什麼是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若債務大於遺產,超出部分無需以個人財產清償。

適用情境

  • 希望繼承遺產但不願用自己財產償還債務。

  • 遺產與債務多寡不明,需清點後評估。

辦理時限

  • 原則上,民國98年6月12日後,台灣已全面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自動享有限定責任。

  • 若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障限定責任),應於知悉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並可聲請延展。

應備文件

  • 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民事陳報狀(聲請人簽名蓋章)

  • 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列明所有遺產、債務)

  • 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 申辦費用:每案約新台幣1,000元

辦理流程

  1. 準備上述文件。

  2.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遺產清冊陳報。

  3. 法院公告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報明債權。

  4.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報告清算狀況。

  5. 完成清算後,剩餘遺產方可分配。

注意事項

  • 未於時限內陳報遺產清冊,若日後有新債權人出現,繼承人仍需以遺產為限按比例清償,但須不斷重新清算,程序較繁瑣。

  • 若有重大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或詐害債權人,會喪失限定責任保護,須以個人財產負責。

  • 陳報遺產清冊建議誠實詳實,保障自身權益。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選擇

  • 拋棄繼承:適合債務明顯大於遺產,或完全不想牽涉遺產與債務者。

  • 限定繼承:適合遺產大於或接近債務,或需清點遺產債務後再決定分配者。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是保障繼承人權益、避免「父債子還」的重要法律工具。建議家屬遇有遺產債務不明或爭議時,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法院,依規定時限備齊文件,妥善辦理,確保自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