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親人過世,繼承人除了直接繼承遺產(含債務)之外,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這兩種方式能有效避免因不明債務而影響自身權益。以下整理台灣現行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定義、流程、文件、時限與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和債務的繼承權。辦理後,既不取得任何遺產,也不需負擔任何債務,與該遺產無涉。
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繼承恐造成財務負擔。
不希望牽涉遺產分配、債務清償等事宜。
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若前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後順位繼承人自知悉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
拋棄繼承聲請書(需簽名蓋章,可參考法院範例)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未註明死亡,需附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拋棄人印鑑證明、印鑑章
繼承系統表
拋棄通知書及通知收據(證明已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未成年人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相關證明
申辦費用:每案約新台幣1,000元
準備上述文件。
親自或委託他人(附授權書)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提出申請,可親送或掛號郵寄。
法院審查後核發「准予備查」公文。
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新繼承人的對象(如存證信函、雙掛號等)。
拋棄繼承不可部分拋棄,必須對全部遺產與債務一併放棄。
拋棄繼承後,下一順位繼承人才能取得繼承權,需逐一辦理。
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若債務大於遺產,超出部分無需以個人財產清償。
希望繼承遺產但不願用自己財產償還債務。
遺產與債務多寡不明,需清點後評估。
原則上,民國98年6月12日後,台灣已全面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自動享有限定責任。
若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障限定責任),應於知悉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並可聲請延展。
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民事陳報狀(聲請人簽名蓋章)
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列明所有遺產、債務)
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申辦費用:每案約新台幣1,000元
準備上述文件。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公告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報明債權。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報告清算狀況。
完成清算後,剩餘遺產方可分配。
未於時限內陳報遺產清冊,若日後有新債權人出現,繼承人仍需以遺產為限按比例清償,但須不斷重新清算,程序較繁瑣。
若有重大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或詐害債權人,會喪失限定責任保護,須以個人財產負責。
陳報遺產清冊建議誠實詳實,保障自身權益。
拋棄繼承:適合債務明顯大於遺產,或完全不想牽涉遺產與債務者。
限定繼承:適合遺產大於或接近債務,或需清點遺產債務後再決定分配者。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是保障繼承人權益、避免「父債子還」的重要法律工具。建議家屬遇有遺產債務不明或爭議時,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法院,依規定時限備齊文件,妥善辦理,確保自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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