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過世時,我們需要確認父母的保險類型以及自己的投保狀況,以便申請喪葬補助,避免錯失應得的權益。這裡我們以常見的「國民年金保險」和「勞工保險」為例,說明如何申請相關補助。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下有兩種喪葬相關補助:「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
喪葬給付:若父母在過世時年齡小於65歲,並且仍在國保保險期間,負責支出殯葬費用的人可以申請喪葬給付。申請時需提供支出殯葬費用的相關證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喪葬給付僅能領取一次。
遺屬年金給付:當父母過世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申請的順序依次為
如果第一順位的遺屬存在,後順位的遺屬將無法申請。多位同一順位的遺屬可以協議年金的分配方式。
若父母未參加國保而是參加了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可申請的喪葬補助包括「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與國保相似,只要負責支出殯葬費用的人可以申請,無須是父母的直系親屬。
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這兩項補助只能擇一申請。選擇依據父母的勞保保險年資來判斷:
勞保的遺屬年金給付同樣有申請順位的限制,但與國保相似,子女及配偶是第一順位。
家屬死亡給付:若自己有參加勞保,且父母或配偶去世時,可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其給付額為三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薪資平均值計算是從死亡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的數值。因此若有兄弟姊妹,可推派薪資較高者申請。
在某些情況下,國保與勞保的補助可以同時請領。例如:如果父母參加國保,自己也參加勞保,則可以申請國保的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同時還可以申請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然而,有些補助需要擇優申請,無法同時領取,因此在申請前務必詳加確認每種補助的規定。
國保可領取的給付 | 勞保可領取的給付 |
---|---|
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 家屬死亡給付 |
喪葬給付 | 家屬死亡給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
遺屬年金給付 | 喪葬津貼 |
喪葬給付 |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
無 |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
國保和勞保的喪葬補助,都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隔天的「5年內」申請。
國民年金的給付金額,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的月投保金額來計算。
各項給付的計算方式如下:
喪葬給付 支出殯葬費的人可請領5 個月。
遺屬年金
喪葬給付 | 支出殯葬費的人可請領5 個月。 |
遺屬年金 | 1. 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後,按月發給。 2. 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照原本所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的半數,按月發給。3. 年滿65歲以後、未及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計算出來的金額,按月發給。 |
需要注意的是,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從104年1月1日開始,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因此計算出來的金額也會不同。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在112年4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過世,喪葬給付是19,761元×5個月=98,805元。但如果父母是在111年9月5日過世,因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個月=91,410元。
勞工保險給付金額,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來計算。
各項給付的計算方式如下:
喪葬津貼 |
1. 支出殯葬費的人可請領5 個月。 |
遺屬津貼 |
1.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 |
遺屬年金給付 (按月領) |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3.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
家屬死亡給付 |
1.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 |
國保和勞保的父母過世喪葬費補助,都是向「勞保局」申請。不管是郵寄掛號,或是親自送交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兩種方法都可以。
需要準備的文件如下:
喪葬給付 |
1.https://www.bli.gov.tw/0014267.html |
遺屬年金 | 1.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 各符合請領資格遺屬之戶口名簿影本。 5. 以「在學」、「無謀生能力」與「受被保險人扶養」資格申請者,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
喪葬津貼 | 1.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 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
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 1.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請領人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 請領遺屬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之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5.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請領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6. 外籍勞工死亡,或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備文件請參閱第5題問答之說明。申請遺屬年金者,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申請遺屬年金其他證明文件如下:以「在學」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送本局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8月底止。以「無謀生能力」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
家屬死亡給付 |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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